依據考選部102年11月20日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大學畢業 1)主修聽力學,並經 2) 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得應聽力師考試。主修聽力學,係指修習聽力障礙及聽力評估領域至少三學科、十學分;聽覺復健及創健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力障礙、聽力評估及聽覺復健相關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語言及言語障礙領域至少二學科、四學分;聽語基礎學科領域至少二學科、八學分;成績及格者。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學校、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聽力、語言及言語障礙等實習項目,成績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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